山东商报·速豹新闻 李洪悦
12月12日下午,枣庄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枣庄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颁布新闻发布会。枣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力作出介绍。
制定这部《条例》是枣庄市推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法治化的需要,填补了枣庄市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方面的法律空白,这部法规的亮点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规定建立市级传统村落名录保护机制,强化对重点传统村落的保护
枣庄市高度重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自2012年国家住建部等部委启动传统村落专项保护发展工作以来,目前枣庄市已有14个村落入选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名录,34个村落入选山东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在近年来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调查推荐和保护发展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了充分挖掘枣庄市传统村落文化资源,力争更多传统村落得到保护,《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枣庄传统村落名录,明确了市级传统村落的申报认定标准和程序,要求相关部门做好传统村落调查,“一村一档”建立传统村落档案。通过建立市级传统村落名录,与国家、省传统村落名录作了有序衔接,构建了上下贯通的传统村落名录体系,细化落实了国家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的政策法律要求。
规范了各级各有关部门的保护责任,设计了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的制度机制
传统村落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是政府的责任,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尤其需要当地村民提高保护意识、积极依法作为。《条例》厘清了政府、管理部门、镇、村的职责任务,明确了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责任主体。规定了住建部门对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和动态评估职责,建立了警示和退出机制。同时,鼓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依法通过捐资、捐赠、投资、入股、租赁和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构建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镇村共同发力、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传统村落保护责任体系。
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明确保护利用要以科学规划为前提
传统村落保护要坚持保护为先、利用为基,保护发展规划是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重要依据。《条例》专章规定了保护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编制程序等,要求传统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考虑到有的传统村落同时又是历史文化名村,为避免重复规划,《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传统村落同时是历史文化名村并已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可以不再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为了最大限度的保留传统村落原始风貌,《条例》规定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不得改变建筑传统风貌和建筑形式。同时,为了稳定本地传统建筑工匠队伍,《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建立传统建筑工匠库,加强对工匠的教育培训。为了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的刚性约束,《条例》列举了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如开山采石、占用河湖水系、拆除建传统建筑等,并对相关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
突出村民的保护主体地位,明晰了村民保护利用传统村落的各项权利
村民是传统村落的主人,他们对传统村落有着深厚的感情和独特的认知,保护传统村落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和询问村民的意愿和需求。《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精神,给予原住民更多的选择权,既要保护传统村落,又要保障人民群众合理的生产生活需求。
一、规定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坚持村民自治原则,申报枣庄传统村落、制定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或者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二、规定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鼓励原住村民在原址居住。
三、鼓励村民在保持传统风貌和建筑形式不变的前提下,改造传统建筑的通风采光、给排水、防火、节能保温、环境卫生等设施,改善居住条件;四是鼓励村民以农村土地经营权、传统建筑、房屋、资金、劳务等入股的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合理享有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收益。